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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刘素琴“副卷门”案,“会议记录”讳莫如深

塞北日记 巴蜀独立评论 2022-07-19

注: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塞北日记”



广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刘素琴涉黑“副卷门”案,2021年9月16日起在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截止笔者发稿之时,庭审已经持续进行了12天,除了中秋节放假一天外,法庭都在开庭审理中。

去年曝光的法院“会议记录”,成为庭审举证争议的焦点,开庭的第一天,审判长首先宣读庭前会议报告,排除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将“会议记录”作为新证据的举证要求,理由是会议记录属于个人行为,此举遭到辩护席数位律师的反对和异议,但反对和异议未被法庭采纳。

接下来一位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然后由刘素琴的辩护人陈述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辩护人从案件完全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到强迫交易罪不成立及寻衅滋事罪案件是假的等,陈述了一个多小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刘素琴等十人被告人,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组织,判决书认定1999年强推农民大棚确立了该组织的强势地位不属实,当时刘长征在部队服役,塔拉、付伶俐、李树勤、卢俊义等多名被告人与刘素琴还没有接触,不存在组织的情况,拆迁的主体是村委会,是乡镇政府和郊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的,补偿方案是村委会制定的,不签订的农户后果自负等,是强制实施,拆迁现场有乡镇政府领导、村委会领导,还有警察,刘素琴的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是出钱,判决书所列的被拆迁人冯海生、张林虎、樊狗小等,刘素琴都给予了超过村委会规定的补偿。刘素琴指使他人殴打武佐尧寻衅滋事案、刘长征殴打孙建强等人案,完全是假案等。

第二天,由另一位辩护律师对刘素琴进行询问,律师询问被抓的时间及是否吃饭休息,似乎是在询问有没有刑讯逼供,但令人诧异的是,询问不久,审判长法槌响起,表情凝重地宣布休庭。

休庭期间,律师似乎被法官找去谈话。大约半个多小时后,法庭恢复开庭。之后进行了多日的庭审,前三天由每位辩护律师和检察员对上诉人发问,后几天一直是由律师对一审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入9月27日,庭审开始由辩护律师进行新的证据举证,法庭再次引起争执。

当刘素琴的一位辩护律师准备对“副卷门”中的44页“会议记录”进行逐项陈述时,被审判长制止,该辩护人要求将“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举证,认为会议记录反映了刘素琴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原审程序违法等,审判长不同意,认为庭前会议报告已经作出决定。辩护席上靠前的律师则向审判长请求,审判长坚持不同意出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随后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据说刘素琴“副卷门”一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的这次庭审,受到高层的重视和关注,高层有派员视察关注,辩护席上的律师分别来自北京、上海、海南、内蒙古等地。庭审期间,北京、上海、海南的司法局都有派员来呼伦贝尔中级法院,并约见了部分律师。

法庭再次恢复开庭时,审判长宣布“会议记录”不是证明事实的证据,是个人意见,“会议记录”没有得出结论性意见,又一次宣布不同意律师就“会议记录”进行举证。

此前曝光的“会议记录”记载6月28日在通辽市中级法院七楼会议室,通辽市公安局、通辽市中院等对案件进行“共同研究、探讨”,7月23日,内蒙古高院九楼会议室,在三级法院(自治区高院、通辽中院、奈曼旗法院)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一次会议上,再次围绕该案是否满足涉黑案特征进行了探讨。会议记录中出现“该案拔高凑数”、“最终目的是财产”,“不要担心追责,是大家的事,公检法的事”,“追责是追有警不接,不是追究案件事实”,“量刑适当,否则不像黑”,通辽公安局某领导要求先打黑,再打伞,并认为案件涉黑特征不明显等。

“会议记录”究竟属不属于证据,能否向法庭举证,从曝光的情况和庭审中律师的陈述及争辩,刘素琴涉黑案的“会议记录”记录了公检法相关人员认为案件不构成涉黑,而被为了没收财产打成涉黑的情况,并且内蒙古高级法院参加。

27日下午,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时,被告席上的刘长征对自己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表示不服,他说“要让律师把这个会议纪要说出来,我们黑社会是怎么来的,我的罪是怎么来的?这个黑社会除了我妈就是我大舅、我二舅、我二姨夫,我妈给我三套房子,就是拉拢我这个黑社会?这些人中,除了付伶俐外,没一个人听我的”。

付伶俐说“刘长征给我和我父亲买车的行为,不是笼络组织成员,是个人感情的表示”;刘勇则情绪有些激动地说自己没有加入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自己有分辨能力,“就是我亲爹站在这,他让我去做,我也不做。这个会议记录为什么不可见光?某些领导人作出这个违法行为,强加给我们黑社会,本人应该有权利知道这个事”。

据了解,旁听席上的上诉人家属对呼伦贝尔中级法院的做法并不满意,在公安侦查时期被公安机关找去了解过财产情况的家属,都被以证人的名义排斥在法庭外,不能进入法庭旁听。家属强烈要求法庭同意律师就“会议记录”进行举证,有家属向呼伦贝尔中级法院递交了“终止审理申请书”。

辩护席上前排的几位律师发言表示,刘素琴案完全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从人数、这些人的交集时间及是否暴力性等等,多方面陈述了刘素琴及其他上诉人均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况,其中一位律师列举了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呼和浩特市的种种贡献,如刘素琴出巨资修建三条公路,三条公路路面宽广,且质量优良,20年来没有翻修过;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用自己名下的土地抵押贷款建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缴纳税款一千多万等等,证明一审判决书说的东瓦窑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以犯罪为目的成立的公司完全不属实。

截止9月29日,法庭辩论还在由辩护席上的律师发言,检察员还没有就案件的定性发表意见,没有对会议记录发表评判意见。

刘素琴涉黑案,社会关注的呼伦贝尔中级法院能否为刘素琴案去黑,“会议记录”能否在阳光下审视,能否像辩护律师所说的那样,被认定为是刘素琴不构成涉黑案的一个重要证据及原一审违法判决的重要证据,目前案情并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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